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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发改办价格[2007]217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山西、内蒙古电厂送京津唐电网上网电价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华北电网公司:

经研究,现就调整山西、内蒙古电厂送京津唐电网上网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内新投产电厂送京津唐电网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298元和0.297元(不含脱硫加价)。国电大同发电公司、华能上都电厂、大唐托克托电厂、大唐神头二厂、京能集团岱海电厂和鲁能王曲电厂送京津唐电网机组上网电价按以上标准执行。

二、将国电电力大同第二发电厂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77元(不含脱硫加价)。

三、电厂安装脱硫设施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其上网电价在上述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1.5分钱。

四、以上电价调整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九日

主题词:电价,调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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